Page 107 - 畜牧兽医与现代农业技术研究
P. 107

第二章  动物防疫检疫



                  六、动物检疫工作实施主体与管理

                  动物与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法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派出官方兽医,通过法定
              检疫程序和检疫标准,针对动物与动物产品进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具体定性,依
              据检查结果相应地进行处理的过程。目的在于保证动物与动物产品安全健康,以

              免动物疫病传播并扩散,在保证畜牧养殖业的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之余,尽其所
              能地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在具体地进行基层动物检疫过程中,应当
              深入分析和研究早前检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断引入崭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然后才可以推动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

              持续发展与转型升级。具体而言,应当结合动物检疫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分析其中
              的各项影响要素,从而具体地锚定工作重心,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果及其水平。
                  (一)《动物防疫法》规定及其解析
                  《动物防疫法》明确指出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附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照规定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为负责检疫动物
              及动物产品。而根据农业部关于动物检疫执法出台的具体文件,只有是经由县级
              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立担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不论机
              构名称和机构设置情况均为《动物防疫法》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

              物防疫法》,仅限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附属的动物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进行
              动物检疫,未经批准设立的部门无权进行动物检疫工作。参看中国非洲猪瘟形势
              可知,生猪长距离的调运是造成动物疫病跨地区传播的主要原因,问题点主要在
              于不符合动物检疫要求或是未能及时进行清洗的运输车辆。同时,部分不法分子

              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动物检疫政策法规非法调运生猪,以至于部分地区出现非洲
              猪瘟的疫病蔓延情况。为此,强化对于动物运输车辆进行的监管是强化运输过程
              检疫管理的必要手段,同时还有利于防止疫病扩散传播。
                  《动物防疫法》对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要

              求针对具体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个人、单位及其相关车辆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具体的动物疫病防控需求,以及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提出的相关要求,对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相关从业主体的备案登
              记管理已经依法开展。该项备案登记管理的依法实施,更进一步地明确了动物及

              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相关从业主体的具体防疫责任,对于防控动物疫病的工作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在今后针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时应当继续

                                                                                      95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