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畜牧兽医与现代农业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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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防疫检疫
体系,内容不仅涉及原则性规定而且包括许多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
可操作性。同时,日本对进境动物检疫相关法律的修订较为及时,现行《家畜传
染病预防法》自 1951 年出台后,已修订 24 次,仅最近 10 年就修订了 9 次。而
我国的进境动物检疫相关法律缺乏时效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
1996 年出台后一直没有修订,1992 年出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虽于 2009
年做出过修订,但仅仅是将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比照”二字改为“依照”,
其余内容并无变更;同时部分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中国目前进出境动物检疫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 检疫准入方面
在进境动物准入方面,日本采取主动、积极的做法,根据各国主要动物传染
病发生情况及重点疫病风险分析,制定了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正面清单”和
不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负面清单”。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及进出境检疫中发现
的问题,采取暂停、禁止进境措施,并相应调整国家名单、产品准入清单以及企
业名单,同时在农林水产省网站公布调整情况。对于部分国家或地区,日本认可
其区域化措施。比如:允许从意大利进口活猪及相关产品,但不包括撒丁岛;从
英国进口活猪及其产品、禽及其产品,只能从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地区,不包括
苏格兰。我国对动物产品准入采取疫情禁令和准入清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主要
根据 WOAH 有关动物疫情通报或疫情发生国家主动通报情况,发布疫情禁令。
日本采用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即根据各国重大动物传染病发生情况,制定准入清
单,发布禁令更具有针对性。而中国一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根据全
球重大疫情发生情况,随时发布禁令。这一方面存在因疫情信息疏漏导致的发布
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发布禁令难免会影响两国友好的贸易关系。建议围绕“正
面清单”发布禁令和解禁令,提升工作效率。
3. 隔离检疫期限方面
在隔离检疫期限方面,日本进口不同种类的活动物,出口装运前在输出国的
隔离检疫时间不尽相同,如牛羊多为 7d,澳大利亚种牛为 21d。进入日本后隔离
检疫时间较短,如偶蹄动物为 15d,马为 10d,初生雏禽为 14d。目前中国进口
大中动物时,境外隔离期一般为 30d;入境后在我国隔离检疫的期限,小动物一
般为 30d,大中种用动物一般为 45d。总体上中国规定的隔离期比日本要求隔离
期限长,虽然这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疫病传入风险,但存在资源、时间浪费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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