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畜牧兽医与现代农业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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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and Moder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畜牧兽医与现代农业技术研究


             题,也不符合经济学“最小二元化”原则。
                 4. 进境后检疫方面
                 动物入境后隔离期间,日本根据目前国际上发生的主要动物传染病、输出国
             近年发生的传染病情况以及议定书规定检测项目等情况,通过风险分析制定相应

             的检疫工作方案,确定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进行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自 2021 年开始,中国海关总署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并结
             合中国实际,组织编制并实施了《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
             着力升级打造进出境动物疫病风险监测“1+N”体系。该方案包括“一个指南”,

             即《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指南》,和“N 个计划”,即国门生物
             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年度计划。2021 年,在风险分析的前提下,根据不
             同来源国家和不同动物种类,制定了进境反刍动物、种猪、马科动物、禽鸟类、
             野生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等 17 种动物及产品疫病监测

             计划。《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将进出境动物监测疫病分为
             重点监测疫病、一般监测疫病、潜在风险疫病、指令检查疫病,并基于置信度、
             疫病流行率、检测方法敏感性等流行病学和生物统计学因素,根据 WOAH 有关
             概率抽样的基本原则和计算方法,计算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监测样本数量。同时基

             于上年度疫病监测情况对下一年度监测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5. 动物进境后续监管方面
                 日本对经隔离检疫合格的陆生动物,运往目的地后,由所在地(都、道、府、
             县)的家畜保健卫生所进行监管,原则上进行 3 个月的后续检查。我国对进境动

             物检疫合格放行后,交由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海关不再进行跟踪,也没有
             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起常态化联系机制。前期,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
             步加强进境活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署动植发〔2021〕7 号)》,要求动物
             要在放行后 1 个月内提交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的落地检疫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

             能强化口岸动物检疫部门与农业动物检疫部门的合作。
                 (五)日本进境动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是强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对日本做法,中国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准入采取的是以“负面清单”为主,与“正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如

             果境外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禁令,禁止具有疫
             情传播风险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境;对于没有发布疫情禁令的国家产品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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