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培训学校一本通
P. 139
第二章 学员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
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
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
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
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0.5]%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
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
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
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0.5]%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
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
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0.5]% 金额的违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 20 个工作
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培训服务,乙方需
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
(七)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
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非学员提供培训服务。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第八条 请假及接送约定
一、为保证学生的培训效果,请尽量让学生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请假。
如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上课,请家长主动提前与学校或任课教师联系,说明原
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