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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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量的数据难以发挥较大的应用价值,因此数据要素价值化的第一阶段就是依法有
序地进行数据采集整理、数据聚合和数据加工分析,实现政务数据、企业数据以
及个人数据等不同类型数据要素的资源化处理。
第二阶段:数据要素产品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化,
关键在于形成有市场需求的“数据产品”,“数据产品”应具备多样性、安全性
和动态性等特点。例如,在交通行业,可面向乘用车制造企业提供“机动车数据
产品”“新能源汽车数据产品”等,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可根据需求提供定制服务,
满足其个性化需求。
第三阶段:数据要素市场化。数据要素市场是数据要素产品交易的重要载体,
是对接供需双方的纽带。数据要素市场可以是宏观意义上的市场,一般由政府引
导建设;也可以是微观上的平台或组织,如各地成立的数据资源交易中心等。在
数据要素市场的作用下,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及数据要素产品有序流动。
第四阶段:数据要素价值化。数据要素价值化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数据要
素通过资源化、产品化、市场化后产生的直接价值;另一方面是购买方通过所购
买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对原有业务进行赋能后所产生的增长价值,可视为数据
要素价值化的间接价值。例如,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向消费者精准推
送商品信息,提升了平台的成交额。
(一)数据要素价值化问题
数据物权保护制度未健全。随着数据规模的不断增长,数据资源蕴含的价值
也在成倍增长,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是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的
重要前提。当前数字要素权利归属尚未完善,缺乏稳定和长效的数据物权保护制
度。在全民互联网环境下,“蹭热点”“蹭流量”等现象时有发生,抢占公共资
源、抢注他人商标、歪曲事实等行为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对于在数据
采集汇聚、加工处理等环节投入智力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制化保护,在此
背景下,数据要素的价值化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阻力。
数据要素资源流动性不足。数据要素资源物权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群众,
其流动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要素资源跨主体流动性不足,如政
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数据流动机制和渠道,部分领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实现了企业数据向政府单向流动,但依然广泛存在数据质量差、流动不及时等问
题。二是数据要素资源物权主体内流动性不足,以政府数据要素为例,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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