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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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集团等数据要素市场化的主要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统筹主体有待补充。国家层面
数据监管治理主体的缺失,不仅会导致中央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融合应用无法协
同合作,也会影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引导、规范、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的有序进行
以及统筹监管无法更好地落实,甚至会加剧“数据孤岛”,影响数据要素在国家
和国际层面的开发和共享利用。
(二)社会公众数据确权意识不强
在数据要素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公众同时作为数据生产者和数
据消费者,容易与数据处理平台主体产生数据信息不对称,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
影响下,公众对数据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处于弱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的保护意识是由两种因素来决定的:
一是数据的创造者与用户的对立面,而这种对立面又直接决定了数据的权属。
实践表明,虽然公众在数据的生产、收集、处理、使用等各个环节是信息生产的
主体,但数据的生产者往往呈现“弱”的支配关系。在互联网平台上,数据会经
历成百上千道的“再加工”流程,数据经历数次算法的排列组合后,其特征和价
值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造成数据所属权也在不断被模糊,导致数据生产者可能
不再拥有其最初生产的数据所属权,最终数据所属权被数据使用者所垄断。
二是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化深度转型,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
等技术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读取也容易导致个人数据泄露、数据信息被暗中交易
等数据安全风险持续增长。每一个网络平台都是一个智能终端,可以准确地绘制
用户画像,并利用他们所掌握的用户数据信息,给用户提供过度的营销服务,侵
犯消费者权益。现阶段中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工作有待强化,从现实情况来
看,依然有很多值得关注的权益细节需要处理。譬如,用户经常会因为对互联网
平台列举的“霸王条款”、许可声明等条例不了解,但又需要使用该平台,只能
选择接受这些条例,这就相当于用户被迫主动放弃了个人的数据所属权,同时也
从侧面反映了公众对于大数据背景下自我数据保护意识不强和数据治理法治环境
不健全的问题。
(三)数据要素确权治理有待完善
数据权属问题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产物,数据确权是推进数据依法治
理的关键一步。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楚会影响数据市场的良好运转。从 2020 年至今,
国家针对数据市场出台了多项政策,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有待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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