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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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要素治理和应用



              “公共领域”之中。
                  第四,产权与市场主体。市场的交换活动离不开交换的主体,交换的标的物
              都有明确的属主,即它们是交换主体的财产物,从而不难得出,交换的主体本质
              上也是产权主体。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市场主体主要包含供给主体和需求主

              体,二者间的长期互动形成了众所周知的市场机制(供求、竞争、价格等)。关
              于市场主体,相关的研究与实践表明,成为市场主体,必须满足具有独立的产权、
              能自主进行市场决策且以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为市场活动的目标这三个规定,
              否则不能称其为市场主体。由此不难看出,能成为市场主体的,只有企业与个人

              (或者家庭),而政府不在其列。该论断对后文政府公共数据的市场化运营问题
              提供了有益启示。进一步地,还应看到市场主体与市场本身之间的不可分性:市
              场主体的成熟度与市场自身的发育程度明显地呈现正相关关系,且后者决定于前
              者,即市场主体的状况决定了市场的发展状况,《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商品流通

              的问题上论及的“W—G—W”与“G—W—G*”两种方式可以作为例证。这对
              于后文的数据市场的构建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指向:若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首先要培育数据市场主体。
                  第五,产权与市场体系。对于市场体系,常见的组成内容主要是要素市场与

              商品市场。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简言之:联系性体现在,二者都具备一般市
              场的基本要素,且有的要素可以作为商品,有的商品可以作为要素。区别性则体
              现在:前者侧重于产出的角度,后者侧重于投入的角度。两个市场供求主体地位
              互换、需求互异——前者是直接需求,后者是派生需求——而且在收入分配方面

              存在差异,前者作为厂商收入需进一步分配,后者的收入便是直接分配。从产权
              的视角看,要素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各要素的交易也需以产权明
              晰为前提,交易过程也将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并且与商品市场相比,要素的产
              权关系更为复杂,因为要素种类各异,有形与无形、主观与客观等,各自的权利

              界定遵循其各自的特点。与此同时,企业制度的现代性转变,进一步加剧了以生
              产要素为载体的企业产权关系的复杂化。企业数据产权问题的博杂性在此也能得
              到些许揭示。
                  第六,产权与市场结构。在该问题上,已有研究关注的焦点在于企业产权结

              构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
              对该问题提供了有益思路。根据有关研究,在产权非社会化条件下,即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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