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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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3. 调查权的范围过于狭窄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不可少地需要用到调查权。在破产程序
中,当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其最先应该做的是有效控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
便最大程度地保证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如果要完成上述职责,那么破产管理
人就必须使用调查权以调查债务人所有的信息。若想要调查债务人财产被非法处
分的情况,也需要破产管理人具有调查权。所以,调查权与破产管理人顺利地处
理破产管理工作密不可分,严重影响到破产案件的处理情况。但是,破产管理人
调查权的范围在现行破产法中规定得过于狭窄,仅明确规定了其可以调查债务人
的财产状况。因此,依照该规定,破产管理人使用调查权的范围也仅仅只限于债
务人的财产状况。而破产管理人职责中有一项就是需要查明债务人是不是存在欺
诈行为或偏袒性清偿行为,并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无效,来保证破产财产的价值
最大化。但是现行破产立法中对破产管理人调查权的限制,让这些调查行为变得
难以实现,对破产管理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困扰。
(三)报酬制度缺乏合理性
1. 破产管理人对报酬缺乏预期
在中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中,人民法院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和报酬的决定者。在
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不合理的情况。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其
将要执行的破产管理工作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就会严重打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积极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一般是以破产企业最终可以清偿的债权价值总额为基
数,按一定的比例来加以计算。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会依据破产企业的
所有资料来先行确定报酬方案,但是在这时候,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依然不够清
晰。破产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往往在破产管理人入职后,根据债权申报情况、评
估审计报告等涉及破产企业的所有财务信息,来加以统计。因此,在破产管理人
对自己即将付出的劳动和报酬缺乏一个合理预期的时候,破产管理人难以提起处
理破产管理事务的积极性。
2. 债权人会议决定报酬的权力过小
债权人会议决定报酬的权力过小,严重影响了中国破产管理人薪酬机制的合
理发展。在中国破产法体系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安排都是由人民法院决
定。而债权人会议是全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机构,是全体债权人坚持意思自治原
则的体现。因此,只有债权人会议参与决定过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才能更加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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