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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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2. 监督主体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两个监督主体即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都不能完全满足
            破产司法实践中的监督机制的要求。首先,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能充
            分履行监督职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人民法院本身的司法审判工作就非

            常繁重,导致人民法院没有充分的精力去监督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事务的情
            况;二是破产案件往往存在大量的事务,破产管理人都需要进行处理。在这种情
            况下,人民法院也无法针对如此繁多的事务逐个进行监督,这也就导致人民法院
            不能充分发挥对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三是债权人会议也无
            法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债权人会议并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无法对破产管理

            人进行长期的监督,而且该机构往往人数非常之多且地域范围广阔,难以形成统
            一的意见,也无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因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
            法院这两大监督主体都不能对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同
            时,破产案件中专业知识较多,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都不具有这种专业知识和
            能力,也会影响到监督的效果。

                3. 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合理
                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过程关系着破产工作的进程。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个别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办案拖拉、效率不高、不主动报告工作、不自觉接
            受法院监督、规范化建设不足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现行的
            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没有合理的履职评价体系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才使得有些破产管理人肆意妄为,无需承担相应履职不能的后果。因此,中
            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是不合理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改革经验



                一、美国的立法实践

                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上采用的是信托说,因此,美
            国破产管理人被称为破产托管人或破产受托人。美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破产管

            理人的各项机制规定得较为详细。
                首先,在破产管理人的含义上,美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含义作了明确的
            规定:破产托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是破产财产的代表。这条规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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