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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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破产托管人的含义,其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与破产财产形成一种信托关系,由
             破产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财产
             即转变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委托破产托管人管理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虽

             然破产托管人是破产财产的代表,但是其并不完全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其最终目
             的依然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美国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
             托管人。美国为此成立了“私人破产管理人组织”,以供债权人会议从中选择破

             产托管人。美国的破产管理人分为联邦托管人和私人托管人两种情况。联邦托管
             人实质上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属于公权力下的破产托管人,由美国司法部部长任
             命,任期 5 年。而私人托管人则是民间破产行业的执业人员,由债权人会议选择
             参与破产程序。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方面,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托

             管人一般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中选任,且必须是有能力胜任的人。
             而且,私人托管人还需要在被债权人会议选为破产托管人之后,于正式履行职责
             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保证金以保证私人托管人正当履行职责并维护美国的国家
             利益。

                 再次,美国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就更加具体。美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可
             以以破产托管人处理的具体破产事务为限来决定破产托管人的报酬,并在破产管
             理事务处理完毕后,向破产托管人支付。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法院决定破产管
             理人的报酬数额,且必须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具体工作量作为参考因素。

             同时,美国破产法也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标准
             如下:如果最后清偿给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在五千美元以下的,报酬标准是
             25% 或以下;如果最后清偿给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在五千美元与五万美元之
             间的,报酬标准为 10%;如果最后清偿给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在五万美元与

             一百万美元之间的,报酬标准为 5%;如果最后清偿给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
             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报酬标准不超过 30%。同时,如果存在多个破产管理
             人,那么报酬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按照上述标准所确定的报酬金额。这种破产管理
             人的报酬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水平相当成熟,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

             了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心理预期,激发了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事
             务的积极性。
                 最后,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监督主体非常广泛。美国破产法规定,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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