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10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胜任的破产管理人,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原破产管理人来继续担任该破产案
            件的破产管理人。这种方法既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效
            率。因此,转换以法院为主导的思想,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的权利,是现

            代破产法理念的最佳选择。
                (二)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三种方式。但是其中最符合市场化的方式是竞争方式。
            竞争方式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向社会发出破产管理人的招标公告,

            在所有参选的破产管理人中,选择其中最符合条件的破产管理人。这种竞争方式
            不仅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有更高的要求,也是对债权人自治权的
            一种有效保障。同时,这种最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模式,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破产
            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况。

                另外,针对“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用随机的方式来选任
            破产管理人,这是因为这类破产案件的可获报酬较低,破产管理人不会积极参与
            其中。同时,对于这种破产案件,大多数是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基金或者适用类
            似“法律援助制度”的方式来解决报酬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将这种“无产

            可破”的案件的办理数量和质量作为以后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标准之
            一,以此来解决该类案件的问题。同时,破产管理人亦可从该类破产案件中锻炼
            自身专业技能,为以后采用竞争方式招标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三)分类建立资格准入制度

                目前,中国对不同类型主体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没有进行区分,这就造成
            了不同的破产管理人之间存在专业知识和事务操作经验的差异。由此可见,中国
            应该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作进一步细化,分类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即对于不同的
            社会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不同类型的资格准入标准。

                第一,针对具有专业资格门槛的律师执业者和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他们已经
            具有相对应的行业准入资格,因此具备初步的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工作时所
            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只要经过一次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
            就可以担当破产管理人以处理破产管理事务。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省资源,还有利

            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壮大。
                第二,针对律师执业者、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人员,其没有相对应的行业准入
            门槛,因此需要通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培训并考试以获得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



            ►  98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