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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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证书来进入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破产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的综合性
能力很强,不仅包括法律专业,也包括金融、管理等专业,对破产管理人的能力
和水平要求非常严格。因此,这些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培训并且培训
通过,获得破产管理人从业资格证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破产事务的处理
水平,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
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为中国破产事业做出很大贡献,但是如前文所述,破产
管理人名册制度已经不符合中国破产司法实践的要求,需要对破产管理人名册制
度进行优化。
第一,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身份,且日常具有很繁重的
破产审判业务,无更多的精力来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所以,应该让司法行政机
关来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另外,破产管理人在实质上也是司法工作者中的一个
分类,其也应该像普通的司法工作者一样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同时,若某
些地区破产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或者破产管理人的队伍非常庞大,也可以在司法行
政机构内部再另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管理破产管理人的相关事务。同时,司
法行政部门编制好破产管理人名册之后,应当及时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让社会监
督。之后,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选择破产管理人都应当从中选择。
第二,破产管理人名册要实行流动化,即破产管理人名册有单独的准入和退
出机制,实行动态的管理。针对符合破产管理人准入门槛的,经审查合格,应当
将其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之中;而针对长期不从事破产案件业务的破产管理人或
者在破产案件执行当中存在违纪行为的,限制其从事破产案件的数量和规格,情
节严重的则将其退出破产管理人名册,并且永久将其除名。如此才能保持破产管
理人名册制度的先进性,进一步激发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积极性。
二、健全破产管理人履职机制
(一)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世界各国的现代破产立法中都基本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范围。
而中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具有笼统性和模糊性。中国破产法如此规定的原因,
主要是因为中国破产法起步较晚,发育不成熟,目前的破产司法实践并没有达到
可以将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完全细化的程度。与此同时,西方的现代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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