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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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和司法发育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在长期的破产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过程中,
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研究得非常完备和成熟,在客观层面上已经可以通过法
律来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而中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想要更加完善,
就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长期的破产司法实践,通过采用立法手段进一
步细化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使得破产管理人在履行破产职责时有具体的职责
可以依据,同时防止破产管理人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中国应该细
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限制破产管理人的经营权
破产管理人的经营权在现有的破产法规定中并没有加以限制,只是在职责制
度中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经营,这非常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候,将破产
企业的继续经营方案、市场报告及继续经营分析报告提交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
人会议来表决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在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经营的情况下,
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备案并进行继续经营。同时,在继续经营之后,破产管
理人也应向两大监督主体随时汇报破产企业的经营情况以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
法院的监督。例如,破产管理人要定期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告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应对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在人民法院发现破产管理人存在不当履
行破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时,破产管理人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若破产管理人发生不
正当经营或者利用经营谋取私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要求破产管理人停止
经营。
(三)扩大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
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是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拥有调查权的破产
管理人才能更好地查明破产企业的信息,以正当地履行职责。中国现行破产法规
定破产管理人可以调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该规定将破产管理人调查权的范围
限制在了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上,而无权对破产企业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显而
易见,这种限制后的调查权对于需要管理经营破产企业和查明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情况的破产管理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用的。因此,中国相关立法应该扩大破产管
理人的调查权。
第一,中国相关立法应当扩大破产管理人在债务人内部的调查权。破产法规
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仅限于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应该将其扩大为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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