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109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的管理状况、破产企业的经营结构、破产企业的人事结构等涉及破产企业财务状
况的一系列事务,同时也不应对调查权过于扩大,避免破产管理人完全进入企业
内部管理层。
第二,在破产企业的外部方面,破产管理人也需要一定的调查权。破产企业
作为市场中的一员,其更多的会接触到政府机关、合作企业等外部组织,因此,
相关立法应扩大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给予破产管理人向社会组织调查破产企业
情况的权力。
综上所述,中国相关立法应从破产企业内部和外部,扩大破产管理人的调
查权。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报酬决定机制
随着市场化的发展,现行的报酬决定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破产工作的需
要,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报酬决定机制。根据前文介绍的转变以法院主导的思
想,赋予债权人会议决定权,应建立以下方面的多层次的报酬决定机制。第一,
在实行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先行指定管理人,
并根据破产企业最终可能供清偿的债权数额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第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若债权人会议另外选择了破产管理人,则由债
权人会议来确定该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而与此同时,债权人会议也可以通过公开
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以选择破产管理人。而之前的临时破产管理人则按
照之前人民法院确定的报酬标准获得报酬。另外,如果债权人会议最终无法选出
新的破产管理人,则仍然由临时阶段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报酬标准依然按照
人民法院在最初指定时确定的报酬计算。而债权人会议在此时可以根据破产管理
人的实际管理情况和破产企业财务状况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的
申请。
(二)扩大债权人会议报酬决定权力
中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人民法院加以决定的,这严重不
符合市场化的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是其向破产企业提供
管理服务的基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来源于债权人最终可
获清偿的债权数额中,因此,实质上向破产管理人支付报酬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
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