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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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如果按照现在的模式,由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违
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完全符合市场化
的要求,可以进一步减少破产费用的消耗,节约破产企业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
利益。而且也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正当处理破产管理事项的行为进行良好的监督,
促进破产工作的稳步推进。当然,债权人会议报酬决定权力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
的。因为一旦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报酬,那么在市场交易行为下的报酬决定权力
往往会变成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在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一种对弈,若双方一直
僵持下去,最终会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因此,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效率,
在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之间无法确定最终报酬时,依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决
定其最终的报酬。但是,人民法院依然要根据破产企业财产和破产案件最终可供
清偿的债权份额来加以确定。
(三)限制法院调整报酬的权力
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调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但是并没有对
调整的权力加以限制,很容易损害相关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利益。由此可见,
中国相关立法应该限制法院调整报酬的权力。第一,在人民法院确定了破产管理
人的报酬标准后,若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管理人提出调整报酬的申请,此时人民
法院就可以审查基本情况,根据该申请作出是否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决定。第
二,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去调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那么在这时就需要举办听证会。
听证会应邀请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审计机构、破产管理人协会
等了解破产事务的组织和人员参加,并最终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来最终决定是否调
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四)建立并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
近年来,“无产可破”案件日益增多,“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报
酬如何支付成为破产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世界各国都
尝试建立了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各个地区在长期的
破产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尝试建立起了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例如,温州市中院
设立了 900 万元的破产援助专项资金;邯郸中院设立了邯郸赵都破产费用援助基
金会,由邯郸市财政首期拨付 200 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原始资金。这些大胆的尝试
有效地解决了因破产费用不足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的问题。因此,在破产管理
人报酬基金制度于多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情况下,全面建立并完善破产管理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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