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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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酬基金制度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通过多地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明确规定破产
             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资金来源、基金使用规则和基金监督规则。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资金来源。在现行破产司法实践

             中,大多数的基金由地方财政进行拨付资金,这种拨付资金的行为并不能从根本
             上解决中国“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而且拨付资金也不是长
             久之计。因此,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资金应该来源于全部的破产案件,以此来
             回流给“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形成良好的循环。也就是说,从其他的破产案

             件中抽取一部分资金放入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用来援助之后的破产案件中破产
             管理人的工作。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基金使用规则。这种报酬基金只
             能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因为该基金设立的目标

             是为了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的问题。
                 最后,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的基金监督规则。人民法院是监督的
             主要力量,同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成为最广泛的监督主
             体。因此,在中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已经日益成熟的情况下,全面建立并

             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势在必行。

                 四、优化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一)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积极作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
             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逐步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各地司法
             实践逐步尝试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并且很好地实现了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的
             目标。与此同时,在各地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协会不仅促进了

             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提高,还积极推动了行业内部之间的专
             业交流,为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在多地破产管理
             人协会的引导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等先
             进的制度都逐步开始建立起来。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其已经不单单只是一个非营利、公益性组织。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
             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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