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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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二)进一步明确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责
                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是监督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管理事务的两大主体。但
            是由于双方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

            督职责,以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作用,防止出现监督漏洞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第一,
            人民法院的监督权过大,应进一步对其监督权进行限制,将其监督权的范围限制
            在选任管理人、职责履行这些方面。第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范围应放在与债
            权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层面,如破产管理人的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重大案件

            制定的方案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两个主体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来加以监督。据
            此,可以看出在有关破产程序效率的层面,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监督,而对于债
            权人利益的方面,应该由债权人会议进行监督。因此,中国相关立法应进一步明
            确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责。

                (三)改革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
                管理人作为参与破产程序,接管、追收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在破产
            程序推进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是否具备履职能力,是否能够忠实、
            勤勉履职,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发展有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个别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办案拖拉、效
            率不高、不主动报告工作、不自觉接受法院监督、规范化建设不足等问题,这对
            于提升破产工作效率产生了较多的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工
            作,提升履职能力,促进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且高效地履行职责,推动破产审判

            工作健康发展,就必须改革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
                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首先,应坚持全面原则,即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
            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体而言,履职评价要包括个案评价和年度评价两个层面。
            个案评价主要是对管理人办理每个破产案件的表现作出评价;年度评价则是对管

            理人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表现作出评价。应当说,年度评价是以个案评价
            为基础的,但不是个案评价的简单总和。其次,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这
            主要体现在评价内容方面。无论个案评价还是年度评价,不仅要对人员管理、制
            度管理、债权审核、财产管理与调查等客观方面进行审查,也要对工作积极性、

            案件效果等主观方面予以评价。同时,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的内容包括以下
            几方面:管理人内部管理规范秩序、管理人履行职责勤勉尽责情况、管理人恪守
            职业道德和严守职业纪律情况、管理人严格履职办案成绩等。这些评价内容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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