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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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二是申请人不是申请权利人。基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申请破产程
序的权利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等,另外,金融机构在符合破产要求时,金融监
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提出破产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时要满足下述
几种条件:这一债权需要是在民事债权基础上形成的,如行政债权、劳动债权的
权利人不具备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这一债权不存在争议情况,债权人可向
债权发起异议,倘若异议成立,则破产申请将可能无法通过受理;这一债权为已
达到清偿期限的债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侵权,由于其未达到清偿期限,难以
证明届时债务人无法清偿,因而该种情况下的债权人不属于破产申请权利人;这
一债权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即意味着失去了司法强制执行力,
所以,在该种情况下将无法经由破产程序以执行债权。除此之外,破产申请中的
法律风险还涉及债务人没有达到破产界限、对应申请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等方面。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风险
破产管理人主要指的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基于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
产,并致力于对其予以界定、调查、分析、清理等的专业结构。对于破产管理人
制度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一是破产管理者确认风险。由于
破产管理人通过法院确认后,便很难免去其职务,所以破产管理者的确认符合相
关条件与否至关重要。一方面,由于破产管理者是由具体的人员构成的,倘若法
院在确认具体人员时,没有对每位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审查,如果做出不合
理确认,则势必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还没有构建起健全
的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法律法规对职业资格规定不够细致,由此一定程度上加
大了破产管理者的确认风险。二是破产管理人无法正确履职风险。无法正确履职
风险,主要指的是破产管理人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权利、义务,对其他相关主
体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行为。倘若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这些行为,
不仅会对破产程序有序开展造成不良影响,还会让各方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二、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的控制原则
(一)事前防范原则
事前防范主要指的是最大限度消除法律风险引发的可能性。所以,事先防范
是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控制的一大前提。例如,在企业组建或者合同签订前的
审查,对于企业做出相关决策前的风险评估等,均需要企业采取有效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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