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12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三)构建成熟完善的破产清查机制
需要建立成熟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准入制度。破产清算是一项相对复杂的任务,
相关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经济、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也要确保能够
具备着相对丰富的破产相关知识。完善破产管理人准入制度是能够避免出现滥用
职权的情况,保证企业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合理有序,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操作。
因此,要加强对企业破产方面的资产接收和管理的力度。例如,法院在宣告企业
破产前,要提前找到一个适合的破产管理人,也要将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交由管
理人提前进行充分的了解,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样在今后也能够更好地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系列工作,提升企业的破产清算力度。破产管理人在来到企
业以后,需要客观真实地还原企业在破产之前以及破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
记录、分析、整合的同时,了解破产管理人接下来的工作目的和主要责任,避免
出现因一己私欲而影响破产清算效果的情况出现,严格对债权人负责。
第三节 破产清算中股东责任问题及解决完善
一、破产清算中追究股东责任的主要原因
在破产清算中要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必须找到股东责任之起因,这是股东
承担责任的前提。破产清算中追究股东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东的瑕疵出资
公司的经营资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投资是公司设立的前提。公司是人
合性较强的社团,股东对公司进行缴纳资本之义务是法定的,也是公司章程中必
须约定的。成立公司的前提是有人、有资本、有住址、有章程等。资本的重要体
现便是出资。如果违反出资缴纳或者认缴制度,给予股东不缴纳、无限期认缴的
任意选择权,公司便会受制于股东。这里将股东未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违规减资等问题统称为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之现
状及认缴注册资本在特定情形下未及时进行缴纳之状态。
1. 未缴纳出资
未缴纳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公司注册的时候是实缴注册资本,但
是没有缴纳;其二是公司注册的时候本身就是认缴的,在认缴期内缴纳即可。前
者情形下,未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可能有多种,如验资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
► 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