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125

第五章  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




             工商登记部门审核不严等。后者情形下,《公司法》更改对股东注册资本要求后,
             出现了大量以认缴出资形式进行注册的公司。此种情形下的认缴注册资本是法律
             所允许的。相关方在与公司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说,都会基于股

             东的出资状况进行判断。实缴注册资本的外在表现的是“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有这
             么多资本,资产实力在这,相对方不必担心公司的资产问题”。认缴的注册资本
             的外在表现的是公司股东对于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信用的担保。其隐含的寓意在
             于“股东有能力对外承担等同于认缴金额的债务”。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其自

             身的资本是充实、完备的,对外表象的注册资本就是其实际缴纳的金额。交易是
             相对人基于其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的。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说,
             交易是相对人基于对认缴股东本身资信的信任进行的。
                 2. 虚假出资

                 注册资本可以货币或者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非货币的形式包括知识产权
             和实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实物包括厂房和机器等。土地使
             用权进行出资是一种以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方式。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
             或者村集体的特殊性。所以土地只能在取得使用权后,再以使用权让渡的形式进

             行出资。虚假出资通常是在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时候才发生的现象,也大多出
             现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形下。此种情形下,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是不真实的,价值
             可能存在虚高。当股东以非货币的形式出资时,这些非货币的资产无论有形的还
             是无形,其价值估值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时间性。譬如,一个本来就值几万的

             厂房,经过估值后变成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就存在虚假出
             资可能。
                 3.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注册公司之时本是以实际的资金或者资产进行出资,但

             是之后再以各种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或者抽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财产的情况下,
             如果开办单位具有抽逃出资的情形,可以直接将该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这
             里所谓的开办单位应该就是股东。开办即设立,设立公司只能是发起人股东。以

             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公司在注册之时确实是股东以
             借款的方式从银行借入了 500 万的注册资本,且银行的流水和出资报告中也证明
             股东实缴了出资。但是在公司注册成功后,在短时间内,股东便以借款的方式将



                                                                                  117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