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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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注册资本全部抽回。该公司成立在《公司法》修改前,当时规定的是实缴制,即
            成立公司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于是股东便进行了这样的操作。这应该是典型的抽
            逃出资。注册资本在进行缴纳认定为出资后,是否可以进行动用?答案应该是肯

            定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方式来动用。动用注册资本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尤
            其是动用大额的资金时,应当有股东会议进行决策,且要履行相关的程序。根据
            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抽逃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财务作假、虚增利润分配、
            不正当转移资产等情形。所以,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在动用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时候

            应当避免这些雷区,合法、合理运用注册资本,让注册资本活起来的同时也避免
            违法甚至犯罪。
                4. 违规减资
                公司进行减资时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如股东会决议书、通知债权人

            书、公告等。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股东违规减资的问题是减资的程序存在瑕疵。
            当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就有可能追究违规减资股东的责任。中国法
            律对于公司增资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减资程序的法律规定则比较严格。这
            是因为增资有利于公司的资产及资信的提升,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减资则是对公

            司资产及资信的减少,于债权人不利。江阴坤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与常州万象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和家光能有限公司、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便
            认定“章某、坤斐投资企业减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对万象公司利益构
            成侵害,故章永华、坤斐投资企业应在各自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案涉债务不

            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认缴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问题
                以认缴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便转让自己的股份。
            如果需要追究股东责任,该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不应当由转让股

            份的股东承担,因为《企业破产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追缴未实缴股份,即转
            让股份股东的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应当结
            合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债权形成时间、股东是否恶意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让该股
            东承担责任。言下之意,如果债权形成时间较短,股东并非恶意,则无需要求该

            种股东承担责任,否则该股东则应当承担责。该问题涉及认缴股东期限利益问题,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存续的时间与持股时间的比例,同时需要考量公司各年的经营
            状况。比如,公司已经存续了 10 年,在第 6 年的时候原股东转让了股份。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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