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129

第五章  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




                 (三)股东不履行一般清算义务
                 清算可分为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在公司达到解散的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应
             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承担一定的清算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及时组织清算,清算义

             务则转化成清算责任。一般清算中,股东的清算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一,没有在
             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二,因为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
             的主要财产、重要账册等灭失。这些资料或者财产的灭失可能致使潜在的债权人
             无法得到及时的清偿。如果公司已经不实体经营,股东不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

             公司则成为僵尸企业。这于社会管理、企业管理均不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些
             企业进行清理时,无法通过行政职权直接对这些公司进行注销,只能走法院的破
             产清算程序予以注销。所以,现在出现了不少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申请
             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案例。针对股东的这种不主动进行清算的行为,应当

             立法予以规制。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形下,相关方可以对这种清算责任进行
             追责。

                 二、破产清算中股东责任之解决路径


                 (一)股东未缴纳认缴出资时的解决路径
                 关于股东未缴之出资,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
             规定,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管理人可以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1. 债权总额小于未缴出资的情形处理

                 当总的债权额小于未缴之出资时,起诉的金额是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还是以债权金额为限,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认缴的出
             资额提起诉讼。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认缴出资是应缴之资本,即使公司破
             产清算,但是该认缴的金额亦应当缴纳;公司对外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以认缴

             出资提起诉讼,后期有可能要对外清偿不确定之债权,否则有可能使股东逃避该
             债务的可能。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所欠的债权额为限提起诉讼。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其一,破产清算案件大多无产可破,股东或者经营者对公司不抱有希望。当以认

             缴之出资为限进行追责时,如果确实追到了,那多于债权额的部分不好处分,打
             到公司账户、让公司再生的可能性不大。虽然有学者如此主张,但是作为控股的
             股东都对公司放弃了,股东会不可能在股东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股东的股份强行转



                                                                                  121 ◄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