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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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
问题在于债权人会议已经开过了,债权人再撤回债权申报,于整个破产程序可能
有影响。在破产之初便要严格审查债权人的资质。其确实为未受清偿之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资质没有问题。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如果与破产程序存在交叉和冲突,
实务中很容易产生问题。
在破产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股东是次债务人的案件中,股东如果代替公司偿
还欠款。股东对公司享有追偿权。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亦享有向公
司申报债权的权利。但是股东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债权,这是学界的共识也是
通常做法。《德国破产法导论》一书中,针对股东的权益问题,举了一个例子。
如果股东为公司提供了一笔贷款,则该笔贷款只有在普通债权人和后序债权人获
得全额清偿后才能予以返还。在公司作为次债务人,股东是主债务人的案件中,
如果股东未能及时清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
理人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在可能清偿的债权金额范围内,破产公司对股东是享
有追偿权的。此时的追偿权应当由管理人代为履行,但如果真的追偿起来,其间
的问题也可能比较多,如影响破产程序进度、诉讼成本、能否追回等。
3. 破产公司涉多个股东的情形处理
例如,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A 认缴 510 万,占 51% 的股份;B 认缴 490 万,
占 49% 的股份。破产程序审核的总的债权额是 100 万,管理人在提起诉讼的时
候是按照各自的占股比例进行追偿,还是可以要求两个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
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前者,诉求中就需要写明让 A 股东清偿 51 万,让 B 股东
清偿 49 万。如果是后者,则可以写明让两个股东对于 100 万的债权在认缴出资
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从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后者更优;从股东利益角
度考虑,前者更适合。管理人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应该选择后者。因为两个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都大于债权额,可以在认缴出资范围内让任何一个股东承担全部还
款责任。也就说,可以要求股东 A 在认缴的 510 万范围内对 100 万承担清偿责任,
也可以要求股东 B 在认缴的 490 万范围内对 100 万承担清偿责任。此种处理方式,
可以要求任何一股东清偿 100 万的债务。于此,对于债权人是有保障的,对于管
理人也是比较稳妥且最有可能拿到更多的管理费。(2021)诉 0804 破申 31 号双
创服饰破产清算一案,股东胡某虽然对外欠有多笔债务,但是积极偿还,而股东
史某则具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提起按份额清偿的诉讼,于两位股东均
有利,都可以承担较少的还款份额,可以尽快摆脱债务的缠绕,有重新振作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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