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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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会。法律对于“善意”与“非善意”之人似乎不应当一视同仁,但是有的时候就
是这样无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了自然人名下的财产,占有即所有。
所以对于将财产转移至其家属名下的财产行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史某有财
产且转移了,否则执行法官是不会轻易执行在其亲属名下财产的。这种转移不是
简单将财产从史某名下转到其亲属名下,有可能是史某经营所得直接付至其亲属
名下,比较隐蔽。所以法律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对这种恶
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之行为,法律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4.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单独起诉
破产实务中存在的做法是破产案件正常结案,不由管理人提起股东追缴出资
诉讼。法院出具裁定书对债权人对于股东的追偿权利予以确认,在破产案件结束
之后,债权人就该债权可单独提起诉讼。(2020)苏 0812 破 25 号淮安福泽物流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涉及税收债权约 70 万,普通债权约 50 万。管理人
在债权人会议报告中,向债权人提示了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风险。其一,有是否
能胜诉的风险。固然,股东的未实缴出资是大概率的事实,但是也不排除法院有
可能不支持管理人诉求。其二,即时提起诉讼并且胜诉了,但股东可能是名义股
东,后期也有执行或者股东履行能力风险,可能追不回财产。诉讼费用可能需要
债权人承担。其三,如果普通债权人缴纳诉讼费并追回了财产,按照清偿顺序,
也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税收债权。从该种角度出发,债权人出费用追缴的动力不
足。其四,于税收债权而言,税务机关在破产税收上问题上存在专业人员缺乏、
精力有限、财政预算空缺等问题。在综合因素下,税务机关亦不同意出费用追缴。
在此情形下,法院便终结了破产程序,然后对普通债权人的针对股东的相应追偿
份额进行了司法确认,意在债权仍未消灭,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仍可以单独向
股东追偿。于税收机关而言,如何处理此未收回税收债权不得而知,但是其未像
普通债权人一样,要求法院按照份额确认其对股东的相应追偿份额。
法院采取诉讼需要债权人承担诉讼成本、缴纳诉讼费的方式,有可能是以此
来迫使债权人同意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措施。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未缴出资,诉讼
费可能不是太多,但是如果未缴出资比较大,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法院可能让管理人以该未缴出资额提起诉讼,那也就意味着需要垫资的诉讼费是
比较大的。比如,1 个亿的未缴出资,诉讼费可能达到近 60 万。债权人在垫付
该诉讼费的时候肯定会有所考虑,大概率是不会垫付该费用。如此,管理人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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