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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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
需要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法院便可顺利地终结破产程序,进行结案。
5. 对认缴出资进行核销处理
有的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文件中,对于股东的涉诉及欠债情况予以说明,
提示对于股东个人提起追偿诉讼于事无补,浪费金钱,耽误时间,最终的结果还
是债权得不到清偿。征得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对股东的认缴出资进行核销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可以快速地终结涉及股东出资的一切诉讼,避免衍生诉讼的发生,
但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能会对管理人提起赔偿诉讼。[(2019)
苏 0830 破 16 号 ] 江苏玉兴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便认为“股
东、债务人刘某、杨某所欠债务金额较多,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股
权出资、担保追偿等财产权益难以实现变价,建议核销处理”。此种核销的处理
方式有类似于会计上对坏账的核销。
6. 破产清算中的调解
在破产清算中也可以尝试进行调解。该种调解有别于破产和解。破产和解
的目的是使公司存续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和解。但是破产清算程序的调解则是为
了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破产程序得以终结,最终注销公司。[(2021)苏
0812 破 43 号 ] 淮安市睿龙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便采用此种方式处理。破
产公司有对外债权 5 万左右,认缴出资 50 万。破产公司早已不进行实体经营,
股东亦无意使公司存续下去。管理人在和股东进行沟通后,建议其和债权人进行
调解,通过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方式,清偿破产申请人的破产债权。管理人在破
产清算程序中不对股东未缴出资进行处理。股东如果不同意和解,管理人可以采
取的措施便是提起追缴出资诉讼,理论上可以对 50 万进行追缴,届时无疑会加
重股东的负担。采用调解方案进行处理,于股东有利,于管理人简便,于法院省
事,效率与公平兼得。公司“无产可破”符合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之条件。在破产
程序终结后,针对股东未缴纳之出资是否追缴,管理人有一定的决定权,该种方
法可行。各个处理方法都有优点和缺点,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甄别采用何种
方法更优。
(二)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的解决路径
法人人格否认,也称作“刺破面纱”原理,相关方对公司股东进行追究责任
的情形。当股东为公司或者自然人时,处理方式应当有所区别。
1. 法人股东处理方法
针对法人股东,宜采取合并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破产审判的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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