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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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亦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果存在应当对法人人格进行否定之情形,可以采取合并破
产的方式处理。有破产法官亦主张如果实践中遇到有公司存在人员、财产混同等
情形时,可以采取合并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并破产后,其有可能使破产公司
与法人股东都归于消亡,也有可能使某个公司存续、注销其他公司,也有可能成
立新的公司。无论如何,对合并破产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统一的清理,
可以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于管理人而言,虽然
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是相应的管理费用也会有所提升。
2. 自然人股东处理方法
针对自然人股东,有的学者主张可以采取个人破产合并审理的方式。目前个
人破产法只是在部分区域适用,待以后个人破产法出台后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
也有的研究人员认为可以采取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法官直接出具裁定书追加股东
作为被执行的当事人,而不必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个人破产,避免各种衍生诉讼发
生的同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三)收购债权进行投机向股东索债行为之评价
对于投机性的收购劣质债权,进而通过申请公司破产追究股东责任的行为应
当予以否定性的评价。法院不受理其破产申请,或者管理人在后期的债权审核中
不认定或者部分认定。否则,破产程序会成为某些投机商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股东也可能为此背负上沉重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亦对职业债权人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然后追究股东
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法院做出谨慎的审查,并严格的认定。所以,法院及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的时候应当加以谨慎识别,不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涉股东出资执行案件的处理
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判决书生效后,如果股东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缴纳出资之
义务。管理人需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执行,执行的款项按照规定应当打到管理人
专门开设的银行账户。《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履职终止时间是在办理完公
司注销登记后,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对于执行案件,管理人仍应当继续跟进,如
果执行到款项,应当在征求法院意见后对财产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关于管
理人终止职务的法律规定有瑕疵,有修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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