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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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重整 ◣








                                   第六章  破产重整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和价值理念


                 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但由于受各国文化差异、历史

             背景不同的影响,各个国家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称呼各有不同。法国对其称为“复
             兴”,以公司的再建为主;美国将其称为“重组”,不仅注重梳理公司业务,也
             注重企业在债务的重组以及重整所带来的经济影响;日本对其解释为“更生”制度;
             英国将其命名为“破产管理”。即使各国对破产重整的称呼不同,但是本质上都

             是为了挽救企业,使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焕发活力,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引入破产重整制度较晚,直到 2007 年 6 月《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
             破产重整制度才开始发挥作用。要想了解破产重整制度,我们首先要知道破产重
             整制度的概念。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作

             者将通过介绍学者观点进行概念的阐述。在学术理论上,李永军认为破产重整是
             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
             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王卫国认为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

             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韩长印认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对出现危机而濒
             临破产清算的企业在清算之前所做的预防与挽救,是具有债务清偿功能的破产预
             防制度。
                 从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不同界定来看,一种观点认为破产重整是一种保护制

             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破产重整是一种预防制度。破产重整整体上表述虽有不同,
             但其本质上有相同之处。综合学者观点,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一种以企业财务状况
             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通过经营状况的调整与改变、设立破产管理人来使
             有再建可能性的企业获得新生的破产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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