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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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首先,重整制度平衡个体利益冲突。在破产重整中,涉及主体范围较广,债
            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等都位列其中。按照整体部分理论,每位主体都属于
            整体结构中的独立部分,无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这

            些主体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极易形成多方对立状态。但作为整体,企业的兴衰
            又牵动各个主体利益的存废,于是各主体间在对立同时形成相互牵制的模式。尤
            其是重整以企业复兴为基本目标之一,企业恢复经营获取的利润反倒激励各方主
            体凝聚成利益共同体,妥协下形成合作趋势,通过创设一种平等协商的对话机制,

            利益主体发表意见,参与企业未来发展,减少自身损失。
                其次,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企业破产容易造成资本流失、职工失业救济等,
            浪费原有社会资源。前述提到经济发展的联系日益紧密化,企业也呈现出一体化
            发展趋势。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破产已经不再是个体单纯的瓦解退出,而是整个

            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都会受到波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扰乱市场秩序。破产
            和解与清算制度无法实现企业复兴进而保护社会利益的要求,重整制度则将此要
            求纳入其目标范围,集合了债务清偿与促使破产企业重生的优点,因此催生了重
            整程序的诞生。重整通过继续维持营业状态,挽回了企业、职工,甚至政府财政

            损失,保障各类资源有效使用,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最后,重整除平衡冲突外也保证效率价值的实现。效率价值层次包含两个方
            面。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的效率,衡量标准是经济运行的规范有序。另一方面是重
            整程序中各项事务本身的效率,衡量标准是在成本尽可能低的情况下,当事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得到及时了结。重整中,债务人企业本身已经熟悉行业规律与
            市场走向,继续经营,避免企业从无到有探索的繁杂,通过调整企业结构与政策
            目标等,降低周期,既有利于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又有利于稳定整个市场经济
            秩序,保证效率价值实现。另外,公平与效率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公平的实现有

            利于效率提升,破产重整中也通过公平理念体现效率价值。例如,规定公平受偿,
            赋予法院介入重整的权力,主要目的就是保证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提高效率,防
            止因时间成本造成的损失。


                三、破产重整的立法优化

                所谓破产重整制度,亦可称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实践中多
            简称为重整,其与清算、和解共同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支柱。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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