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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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拉回正确的轨道。其对各项破产程序与实体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与原破产法相
            比有众多进步之处。特别是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
            专门规定,堪称一大亮点。但是,二十年前的破产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

            远不如今日发达,导致重整制度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偏差。虽然《企业破产法》
            第一次对重整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但并未能对重整制度所蕴含的“促进”导向
            给予充分体现。现行立法更多考虑的是破产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对提升困境企业
            重整效率的兼顾不够。

                这一缺憾势必给中国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带来不利影响。对此,2018 年初
            及 2019 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力图通过司法政策来
            补正破产立法的不足。但是,政策(含司法政策)的特点就是灵活性有余而稳定

            性不足、原则性较强而权威性稍差,因此应及时修改《企业破产法》,将相对成
            熟的理念定型为法律,并在制度的设计上予以充分体现,以期最终对中国营商环
            境的持续优化有所裨益。
                2. 中国破产重整程序立法理念的调适

                (1)历史的镜鉴
                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的提升,体现“促
            进”导向,致力于为困境企业复苏提供更多弹性灵活的制度选择空间。理由如下:
                破产重整立法理念蕴含于其自身的历史起源之中,从一开始就是以“促进、

            振兴”为该制度安身立命之所在。重整发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西方发达国
            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在 19 世纪中后期完成了自由竞争的资本原始积累,开始向垄
            断过渡。此阶段的经济生产呈现出了彼此连带的特点,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日趋
            紧密。各经济组织的经营失败极易导致其他经济组织连带受损并产生灾难性后果。

            鉴于此,任由企业破产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各国立法者必须考虑如何运用
                法律制度可以规避和防范企业经营失败后的风险扩散,乃至采取更加积极的
            法律手段拯救濒临困境的企业。历史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以现代重整制度的发
            源地美国为例,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美国历史上每一次连续性经济危机都伴随着

            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
                比如,美国破产法原本并没有重整制度,其诞生的直接原因是 19 世纪末美
            国铁路公司倒闭所引发的经济恐慌。当时大约全美铁路总里程的 20% 是由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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