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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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重整 ◣




             欠缺清偿能力的铁路公司所拥有的。在没有求助于国会的情况下,铁路公司及其
             债权人诉诸州和联邦的法院来保护自己的利益。19 世纪末期,美国的法院系统
             地发展出了一种司法上的重整技巧,称之为临时接管制度,正是这种司法技术而

             不是 1898 年的破产法奠定了现代重整的基础。
                 在欧洲,英国早先采取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分别立法的模式,自 1844 年到
             1986 年的多部《公司法》一直都把企业破产制度规定于其中,但这种状况似乎
             并不令人满意。1986 年,国会颁布了《英国破产法典》,不仅将破产制度从《公

             司法》中独立出来,还学习借鉴美国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以增加债务人复苏
             的机会。可以说,英国重整制度的诞生就是为了应对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
             代初首相撒切尔夫人推行经济改革所引发的混乱———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企业
             破产的增加。

                 在亚洲,日本于 1952 年制定了公司更生法典,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
             当时的日本正面临战败后经济秩序混乱和就业压力巨大的社会问题,大量企业经
             营处于困境,重整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它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
             现实需要而制定的。

                 在东南亚,1997 年的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发展以沉重打击,大量企业陷入
             困境并濒临破产。但各国当时的破产立法却无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债务人重组
             不得不通过法院外的机制加以解决,而其效果受制于各类社会因素却并不明显,
             因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着手建立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或者对已

             有的规定进行完善。
                 结合以上历史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重整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的危机
             对策法或者经济振兴法,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在于防止经济的崩溃与解体,带有
             浓厚的“促进法”的味道。因此,从历史起源来看,应对经济困境是重整制度所

             担负的必然使命,拯救并促进企业复苏是其应有之义。自然地,重整制度应当体
             现“促进法”的理念,立法设计上除了公平,对重整效率的提升也应当有所考虑
             甚至重点考虑。其实,中国早有学者指出破产法具有“促进法”的功能,但可惜
             的是,这一颇富启迪的观点长期以来被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了。

                 (2)理论的再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让我们对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
             对企业本质的解释给我们提供了调适破产重整立法理念的全新视角。破产重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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