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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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新制度经济学重新解释了企业是什么。新制度经济学
            的鼻祖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通过组
            织内部的协调来配置资源,市场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
            当组织内部协调比价格协调的交易成本费用更低时,就产生了企业。与企业相关

            的个人出于自愿而参加企业的事务,并在互利的期望和行动的基础上相互作用,
            因此,企业是一个由明示或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
                詹森、迈克林、巴特尔等几位经济学家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他们认为,
            公司是作为一系列合同关系连接点的法律拟制物而存在的,在一系列的合同关系
            中,不同的主体各有自己的利益主张,因此公司是一个利益的连接点。当企业正

            常经营时,可分配资源较多,虽然各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但
            通过制度的安排确立了不同主体获取利益的方式、原则、次序等,将利益冲突限
            制在了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然而在濒临破产状态下的企业中,可分配资源所剩无
            几,利益冲突更加激烈。重整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企业的再建与复兴,它所看重的
            是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是一种概括的利益。但是,不同利益相关者所要求的是
            尽快实现的、清晰可见的有具体内容的利益。这些利益主体的动机和要求各不相
            同,但指向的客体却只有一个——破产财产。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视之,破产

            重整中,企业的实质就是一堆资产,但不同的利益主体诉求不同,即当事人对这
            些资产的请求权不同,因此重整制度的设计必须是最大化资产,才能最大化请求
            权,最终最大化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为了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重整制度必须直面多元利益
            冲突,不应过于强调稳定和保守,而应当更加市场化和科学化。重整制度应当通

            过一套高度技术性的法律规范确保在审判机关的公正审理和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参
            与下,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效率、公平等核心因素的前提下,对具有重整希
            望的债务人进行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新生。
            因此,它的制度设计不仅要完备系统、公平公正,以便给所有的当事人提供可以
            预期的一套行为规则,更应该避免僵化和保守,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给当
            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最终有效引导困境企业走向重生。一言以蔽之,重整与清

            算程序、和解程序有着根本不同,是一个促进导向下的破产法律程序,应当给利
            益相关主体以足够的宽容和激励。但正是由于对重整制度“促进法”立法理念认
            识不足,中国现有的破产重整在程序启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若干核心问
            题上还存在巨大的制度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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