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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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加以研判,通过向行业主管机关了解产业情况分析企业重整可
能的情势和环境。而检查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从微观出发,深入具体企业内部了解
债务人的经营现状和未来,而这涉及产品研发、信贷融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法院选任具有专门经验和技能的检查人,令其对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并
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方便法院采纳借鉴。检查人应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可通
过竞争方式加以选任,至于是由自然人还是法人担任则无关紧要。
总之,就重整的申请而言,法官也许更擅长对法律程序与形式问题进行审查,
而关系到企业经营的实质判断问题则应广泛征求意见。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可
以责令申请人补正;但实质审查不具有补救的可能,没有挽救的余地。因此,鉴
于重整申请的审查决定着债务人能否进入实质重整程序,中国破产法未来应当对
此环节加以改进,积极建立重整企业的法律识别机制。具体而言,可考虑增设征
询制度、检查人制度,或者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以帮助职业法官对债务人是否具
备重整价值做出正确判断,避免毫无希望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浪费宝贵的司
法审判资源。
2. 探索建立预先重整制度重
整制度虽然有着独特的功能作用,但其耗费的成本和时间也是无法回避的问
题。有日本破产法学者曾经指出:“因公司更生存在着多重程序,从申请到终结,
最少也要 1000 万日元的费用和 7~8 年的时间,如此的费用和时间,与其他法律
整理相比,其负担是非常大的。”英美发达国家也有研究证明,重整案件的平均
时间是 20 个月,而支出的费用将占到公司总资产的 2.8%~7.5% 不等。�
昂贵的成本与漫长的时间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若重整成功,各利害关系人皆
大欢喜;若重整失败,可能会令债务人资产进一步减少,让债权人雪上加霜。因
此,必须考虑以制度的安排有效减少重整程序的成本,最大程度发挥重整程序的
价值。其中,在程序启动环节探索建立预先重整制度便是一种较好选择。预先重
整是在美国破产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重整制度的改良机制。
鉴于重整程序费用过高、耗时较长,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可以通
过私人间的协商机制处理债务纠纷,包括在法庭外完成债务重组。但因私人债务
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当有债务人或债权人反悔时,对方
亦无法制约。预先重整制度则将私人债务协商与破产重整程序两者的优点加以融
合。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私人债务协商机制的灵活性,事先草拟重整计划并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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