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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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东自治空间、股东权利保护、公司资本形成、董事责任约束、治理权力配置、股
东诉讼救济、资本市场监管等层面都“落后”于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例如,在
LLSV 的相关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
落后于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其中受法国法影响的表现最差,受德国法、斯堪的
纳维亚法影响的相对略好。
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过度管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充分发展。而 20 世
纪后半期以来,美国公司法对于日本、德国等国家公司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英国公司法则对欧陆国家公司法的变革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可以说,普通法
系国家公司法由于坚持了自东印度公司以来所形成的基本原则,相对而言就保持
着更为强大的稳定性,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种民主化、自由化的公司法体系比威
权化、寡头制的公司法体系更具有竞争力。尽管当下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竞争已
经终结,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深层结构要素的影响,公司法的发展即便在表层
结构要素层面已经趋同,在实践中还是可能会迈向不同的发展路径。即便在同一
个发展路径上,也可能存在发展程度差异的问题。从以上简要的比较研究中可以
看出,我们需要深入关注影响公司法发展变迁的深层结构要素,只有对这些深层
结构要素有了充分的认知,才能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
二、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完善
(一)问题剖析
从历史角度来看,在鸦片战争以前,国人虽然对于西方的公司和公司法有零
星的接触,但是并未系统地学习和移植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在鸦片战争之后,由
于落后挨打、发愤图强的心理,国人有意识地去学习西方的公司法制度,但在这
一过程当中带有一定程度的功利性心理,如洋务运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
维所强调的,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工具”来理解,而忽视了公司法规范体系背后
诸多深层结构要素的影响。因此,即便引入了公司和公司法制度,社会中很多人
依然对其抱有“敌意”或不甚支持,这在晚清的公司制度实践和公司法移植过程
当中体现得较为明显。清朝末年的《公司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择要译录”西方
各国公司法而写成的,总计 131 条,分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
权利各事宜、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
闭、罚例”等十一节。但是,这些公司法表层要素并没有与背后社会土壤的深层
结构要素所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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