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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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法表层结构要素较为齐备,但诸多制度在公司法实践之中屡屡出现“水土不服”
的问题,移植继受而来的公司法规范和制度未能充分考虑适应本土国情,因而存
在“先天养分不足”“理论基础偏弱”的弊端。
即便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完善,公司立法在表层结构要素层面已经越来越
趋同于公司法制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但从深层结构角度来看,公司法治的完善尤
其是“独特性”的寻找和建构尚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公司法治实践,可以发现,深层结构要素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了公司法的实践运作。例如,公司法领域的民主理念和民主机制并不发
达,尽管存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机制,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控”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股东权利观念虽然有所发展
但并不成熟,小股东多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对于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往往缺乏足够的热情,而大股东往往也缺乏尊重小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的观念,
在实践中存在类型多样、形态复杂的权利侵害行为;市场经济所推崇的勤勉化、
专业化、信义化等“问责”理念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公司的董事、高管、监管等
往往难以按照公司法立法者预期发挥自身职责,致使公司治理机制普遍失灵;而
在公司行为监管领域,政府监管机构有时也错位理解“政府和市场关系”,不当
运用政府干预手段,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市场自我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注意到上述问题之后,有必要通过积极的制度改革去对之加以变革修正,否
则公司法制的现代化必然难以实现。当然,这必然涉及对于公司法深层结构要素
和表层结构要素关系的系统思考和根本调整。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上述问题的
全面反思属于公司法“宪政主义”层面的检讨,实际上需要对支撑现代公司法发
展的“宪制基本原则”加以分析,这往往更多涉及公司法深层结构要素的改造和
完善。例如,在施天涛教授看来,“现代公司就是一个国家的缩影”“公司治理
如同国家治理”,尤其要从协商性、问责性、可疑性三个维度批判既有公司法制
的制度缺陷、体系失衡、理论不足。公司治理需要更为深入地贯彻宪制思想,才
能更好地解决公司治理痼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完善路径
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全面修改而言,除了检讨规范增删、制度调整、体系优化
等问题,也应充分关注影响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深层结构”要素。当然,对于“深
层结构”要素的关注不是谈论抽象的政治观念、经济逻辑、文化伦理等,而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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