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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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须立足本土实际、考虑现实国情,充分考虑当下历史阶段影响公司法发展的相关
深层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
具体而言,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
的核心要求,在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理解资本的功能及其界限、建构要素市
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要充分贯彻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
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要求。公司治理领域也有必要贯彻“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念的基本要求,通过合理的公司法制度设计促成股东民
主权利的有效贯彻,在强化民主多数决定基础上完善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建构
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民主法律制度体系。必须理解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重组了党组
织和商业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设立党组织、职工参与治理
在当代中国政治传统中的重要意义。在文化伦理层面,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对
于公司法的影响,关注“关系社会”“人情逻辑”“面子文化”对于公司治理可
能造成的约束,以积极的制度建设促成国人“组织观念”“权利理念”的生成。
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也应当对深层结构要素进行“甄别”,“剔除”不良历史要
素,“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要求。
结合中国公司法制度构造和实践情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在公司法全面
修订过程中重点推进相应改革,以推动公司法深层结构的观念转变和表层建构的
制度完善:
一是强化股东权利意识。积极的权利观念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公司
法领域权利观念的发达也是公司法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深层推动因素。股东是推
动公司营业事业发展最为重要的主体,股东的权利意识是股东权利实现的重要基
础,股东权利保护也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使命。应当意识到股东的权
利意识不仅包括小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包括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尊重小股东权利的要求。两者实际上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小股东积极
争取权利保障,股东权利保护无从谈起,如果大股东没有尊重小股东权利的意识,
股东权利保护、股东权利实现则会陷入艰难局面。公司法的全面修改需要回归“权
利法路径”,落实“权利法逻辑”。
二是增强股东民主观念。公司毕竟是一种复合的存在,尤其是在股东人数众
多的情况下,必须以民主的机制来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民主是“最不坏”的
机制,在充分运用民主机制的场合下,往往能够获得充分考虑大多数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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