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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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对大多数股东有利的决议方案。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地运用民主
机制来开展经营管理。但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民主意识的淡薄
和民主机制的弱化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的痼疾。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的话,
很多公司依然会陷入少数控股股东操控的局面,大多数小股东的权利可能难以得
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增强股东民主观念、完善股东民主机制应是公司法改革的
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公司法深层结构要素的基本要求。
三是落实信义义务约束。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观
念,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股东民主机制的强化同样需要相关主体对于诚实信用原则
的尊重和落实。在公司法领域,无论对公司董事、高管的限制,还是对大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信义义务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制度机制,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公司治理领域的根本要求。中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信义义务条款,但由于深层
结构要素的影响,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并未对董事、高管乃至大股东
形成有效约束。在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必须认识到信义义务在现代公司法体系
下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并通过司法判例的累积、学术研究的归纳
不断将其加以具体化和实质化,使信义义务条款能够真正化为“活法”条款。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机制。无论股东权利保护、股东民主贯彻还是信义义务强
化,最终都必须落实到法律责任机制层面。实践中,一些公司事务参与主体的法
律责任观念往往比较淡薄,在从事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行为的时候往往并不
考虑法律后果。而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条款也不够完善,尤其是公司治理的
问责和追责机制失灵或扭曲,往往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有效的规范约束,这
也是当下公司法发展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问责与追责机制的扭曲失灵,
应重新审视和调整公司治理的归责原则和追责机制,基本的改革思路是从集体责
任到个人责任,从身份责任到行为责任,从关注形式到重视实质,要基于不同机
构和人员的实际行为和主观过错,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强化公司法领
域的法律责任机制,使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都需要承担具体化、合比例的
法律责任,而这是保障公司法有效实施最为重要的制度机制,也是当前环境下强
化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法制完善的可行路径。
可以说,成熟的公司法本身代表了一种先进的商业文明观念。在中国公司法
修订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表层结构要素的完善,更应关注深层结构要素的影响,
特别是应当充分反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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