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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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
                 中国经济在经历 40 多年快速发展后,已经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下行压力
             日益增加。美国的经济制裁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这对中国传统

             经济发展方式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安全、节能环保新的发展方式转变构
             成严峻挑战。中国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营理念仍然偏重于短期盈利目标,忽
             视节约资源,忽视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治理模式和机制僵化,内部监督无
             效,董事勤勉义务仅有宣示性规定,缺乏董事适当履行勤勉义务的可操作的判断

             标准,公司自主创新和活力不足;公司资本缺乏弹性,股权设置单一,缺乏可选
             择的融资工具;股东、公司自治与交易安全关系紧张,股东、公司及各利益相关
             者之间的权利配置失衡,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弱化。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势在必行。2021 年 12 月 20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2
             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
             草案》)共 15 章 260 条,在《公司法》13 章 218 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

             70 条左右。这次修改是继 2005 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又是一次较大篇幅的修订。
             如此规模公司法修订的首要问题,是公司法的重新定位和价值导向问题。这关乎
             中国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中国经济能否继续腾飞。纵观《公司法修订草案》,修
             订篇幅较大且涉及多个领域的具体制度,但并未清晰地显现公司法的功能定位和

             价值取向。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章“公司登记”与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
             定”均属于强制性规定。另外,在其新增和修订的 70 个左右的条文中,只有 12
             个条文属于引导性任意规范,其他条文均属于强制性管制规范。这使《公司法》

             自 2005 年以来逐渐淡化的管制性色彩,再次变得浓重起来。《公司法修订草案》
             没有摆脱 1993 年《公司法》偏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路径依赖,对公司运行效率
             最大化的激励则仍显不足。国家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公司法,即公司法基本定位不
             是固定不变的。必须根据时代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需要及时地进行调整,并相

             应地矫正其价值导向。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管制型公司法”
             已不符合时宜;对商事活动放任自流,完全“自治型公司法”同样不符中国现实
             需要。本次公司法修订应当以“促导服务型公司法”为基本定位和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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