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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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律规定,使公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互相兼容,变得有弹性。《公司法修订草案》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
化水平(第 36 条);推行营业执照、公司信用信息公示、股东会议通知和做出
决议的电子化(第 26 条、第 34 条、第 76 条等);扩大可用作出资的标的(第
43 条、第 100 条),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第 93 条);发挥市场调节机制,
增强公司退出的可操作性(第 228 条、第 229 条、第 234 条),允许公司通过简
易程序注销登记(第 235 条)。这些新的规定反映互联网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早
已融入公司设立和运营活动的时代特色,是公司法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然而,《公司法修订草案》也保留个别低效率,甚至无效的制度。例如,在公司
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已经被中国公司运行的实践证明并未发挥有效
的内部监督作用。草案仍然坚持要求公司设置监事会,甚至继续要求规模较小的
公司设 1~2 名监事(第 84 条、第 137 条)。要求小公司设监事的规定除满足公
司登记条件,毫无意义,甚至算不上是“花瓶监事”。
其次,公司法在优先追求公司创设和运行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交易安
全的法律价值。正确处理公司公平、正义与公司自治的关系是公司法立法无法回
避的重大课题。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公司自治应为公司法的基本
原则,但必须时刻注意公司自治在实践中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为此,《公司法
修订草案》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第 46 条、第 109 条)、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第 48 条)、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
的出资责任(第 89 条)。这些立法措施一方面矫正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不能
按期缴纳,或不能根据公司对资本的实际需要及时到位的弊端;另一方面实现股
东与公司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的价值理念。在司法
实践中,法官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时,应当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适
当制衡。
(二)“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的功能特色与规范体系
1. 引导、促进功能
公司法应当引导公司由股东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转向为追求公司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最大化而行动。倡导“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
作为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持续获取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应当履行社会责
任,追求环境保护、人权的尊重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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