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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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识。2019 年 8 月,由全美众多大公司总裁参加的“商业圆桌会议”关于公司目
            标定位的立场已经发生巨大改变。会议重新发表宣言,放弃 1997 年所定的股东
            利益至上原则,而且声称公司要与全社会构成利益相关者。因为力争实现社会治

            理价值也是股东所希望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会增进公司的盈利,而且已经
            成为公司从事国际化经营不可缺少的软性基础条件。公司法应要求公司董事、管
            理层在决策和运营公司的过程中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及其利益。“促
            导服务型公司法”第 19 条增加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

            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
            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
            社会责任报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
            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公司立法中的回应,也是未来实现碳达

            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要求。
                2. 保障功能
                本次公司法修改启动的动因是为中国企业的创新创业保驾护航,提升国际化
            的竞争力。首先,公司法应确立投资自由原则,赋予投资者自由选择营业领域、

            公司组织形式和投资规模等权利。其次,确立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法
            人财产权,不受政府、股东和其他人的不法干预。公司拥有选择和决定治理结构
            的权利,能够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最后,公
            司法必须为股东、公司自治设定底线或边界,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如果私法主体打破所有的束缚,社会将被毁灭。废除所有禁止或限制
            性规定,公司法律秩序将不复存在,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也将失去应有的保障。
            当股东、公司出现自治不能或失灵时,公司法还必须规定公权介入予以救济的必
            要措施。

                3. 服务功能
                无论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解说路径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践
            背景切入,抑或是从商主体治理的制度诉求出发,公司法的基本定位都应当是“服
            务型”的。持“服务型公司法”论者尽管仍以意思自治为前提,但是实际上已经

            挣脱传统公司法应当管制抑或自治非此即彼争执的束缚。为股东投资、公司创设
            和运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应当是未来公司赋能的方向之一。这要求公司法具体制
            度旨在为股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而且能够生成服务的功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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