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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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提供标准化的合约,提供可选择适用的治理模式,或提供促进公司自主创新的具
体制度模板等。公司登记机关和其他监管机关应当为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提供及时、
高效的服务。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为
公司登记、营业信息公示,提供网络化、电子化的服务。美国特拉华州务卿办公
室下属公司处的服务质量曾获得 ISO9001 认证,达到国际质量标准。该处工作人
员将自己视为服务企业的员工。这对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转变管理观念及其方式
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的功能特色的生成和作用发挥需要有相应的规范体系
作为支撑。“促导服务型公司法”的塑造必须设置和健全公司法规范,并形成协
调统一的制度体系。
任意规范是授权性规范、意思推定规范、示范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可选择
性规范。这些规范为股东意思自治和公司团体自治预留充分的空间。由于公司知
道什么对营业最为有利,公司法应当给予股东、公司最大限度的自由。如果他们
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社会财富的创造就会最大化,也会惠及其他的社会成员。“促
导服务型公司法”在规范体系上,应当要求在公司的设立、治理、运行和解散等
环节设置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一系列任意规范群,引导、激发股东和公司的主动
性和创造性,使公司经营焕发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增加规定示范性、指引性、
可选择、可排除的条款,使未来公司法更像是一部可供市场主体翻阅的说明书或
指导手册。附加咨询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投资者青睐的行动指南。
强制规范表现为命令性规范、禁止或限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不允许行
为人选择、改变或排除适用的规范。公司法属于团体组织法,具有强制法的特点。
公司法的制度架构需要强制规范的支撑,公司法失去强制规范将失去作为部门法
存在的价值。强制规范的主要功能体现:第一,奠定公司法各项基本制度的基石
和支柱性框架。例如,公司设立制度中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
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禁止、限制的规定,是公司资
本制度存在的前提,如完全放弃对资本的管制,则公司资本制度会消亡。第二,
督促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防止其滥用权利,平衡股东、公司及
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对公司设立、运行涉及公众利益或公共秩序的行为
进行监管,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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