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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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三)“促导服务型公司法”建构的具体举措
1. 为引导、激励股东和公司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最佳的法律途径
公司法修改应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鼓励公司形成机制:有利于节约资源、
降低消耗、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有利于公平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公司法要继续坚持放松管制的立法
政策,在公司投资融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方法和重组等方面通过任意规范,
激发股东、公司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创新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
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
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公司法修改必须纠正自 2005 年以来,公司法出
现的放松监管至上主义造成权力滥用和利益失衡的问题。换言之,公司法扩大股
东、公司自治空间的同时,必须通过强制规范设置底线和边界,防止股东、公司
滥用权利,妨碍交易安全。公司法要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供必要的灵活性,也要
运用强有力的工具促使经营管理者为灵活经营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公司合
规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 创新规范、弥补漏洞,平衡公司各方的利益关系
创新规范是公司法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公司法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而
适时地进行制度更新,才能促进投资者和公司创业创新发展。《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 93 条新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第 97 条、第 146 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
授权资本制;第 155 条、第 157 条和第 158 条许可公司在普通股的基础上设置包
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份,允许公司根据章程
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这些创新性规定无疑为公司的设立增加选项,为
实现保持公司治理的稳定又不失去融资能力或机会的双重需求创造便利条件,扩
大股东和公司自治的空间,以激励公司创新和增强竞争实力。但其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在公司原有的制度体系中嵌入式地引进新的制度必然会引发结构性问
题。现行公司法的规范体系是按照法定资本的理念、范畴和要求系统化构思而
成,资本股份化的表现形式及股款的缴纳均以有额面股作为设计为依归,在其中
嵌入授权资本和无额面股,必然会出现难以衔接和融洽的问题,甚至会出现排异
反应。无法回避的疑问是,章程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是否违反《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 45 条和第 114 条关于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的规定?公司
选择发行无额面股时,能否采取认缴制,其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数额如何确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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