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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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公示?一人股份公司的设立,只有在公司重组中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但《公司
法修订草案》却没有规定股份交换、转移和交付制度作为配套。这势必使一人股
份公司的设立失去现实意义。
二是公司法放松监管,实行认缴资本制造成股东滥用权利,妨害交易安全,
侵害债权利益的法律漏洞或空白,需要修法加以弥补。《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
增加股东失权制度(第46条、第109条),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第48条),
以及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第 89 条),作为矫正措施,
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之间的利益失衡,值得肯定。中国股东平等保护、公司集团
和公司并购领域依然存在法律供给不足。值得检讨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第
21 条在吸收、保留现行《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作为第 1 款的基础上,增设第
2 款允许从整体上揭开关联公司的面纱,规定:“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
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却删除现行《公司法》第 63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曾是在
一人公司单个股东极易滥用有限责任和一人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情景下,赋予债权人无须对股东滥用权利负举证责任,就可以有效救济债
权的利器。
立法者在此到底是要通过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强化债权利益保护,还是
采用一般化、笼统化的立法技术,统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进而削弱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立法目的不明朗,立法态度暧昧。自 2013 年以来,公司
法过度放松资本和股份回购的规定已经导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失衡。此次
公司法修改目的应秉持强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建议扩展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细化构成要件,强化可操作性。保留现行《公
司法》第 63 条的规定。
3. 强化公司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提供优质服务
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应以设计建构和法律咨询为定位。设计建构必须依赖于强
制性法律规定使公司组织形态法定化,同一组织形式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统一
化,对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及与公司债权人责任关系做出法定安排,以彰显促
进快捷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导向。这次公司法修改把握的一个要点就是,
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做系统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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