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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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以保护的。然而,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对债权人
            自治原则不应该简单理解为债权人无节制的债务清偿要求,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也
            要对债权人自治原则有所限制。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债务

            清偿。

                三、破产债权平等原则

                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是所有破产法都应当遵循的最高准则。破产债权具有平等

            性,同一物上可以多个债权并存,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时拥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随成立先后发生改变。未破产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采取个别的墙纸方式实现自身利益。当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
            行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优先保障先来者强制执行财产。


                四、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从《企业破产法》规定看,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雇员、政
            府部门、其他利益方。债权人又由担保债权人以及法定债权优先权人。企业正常

            经济时,二者都能在不经过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获取清偿。然而,企业破产时,
            企业担保物就成了共同的清偿财产。在这种状况下,二者往往存在利益冲突。《企
            业破产法》虽然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与之相比,往往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看,虽然《企业破产法》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际破产
            程序中,债权人尤其是那些没有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最难得到有效

            保护。而那些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享有一定的别除权。员工工资结算、劳保
            资金优先清偿;清算组的各项开支由破产费用优先支付等。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
            往被放在最后考虑,他们往往是破产清偿中权益最难得到保障的。为了改变上述

            情况,个人认为,破产法立法更加注重其公平性,规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普通
            债权人应当受偿的最低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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