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39

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破产法适用范围逐渐明确和扩大,保护人

             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
             关条例规定,适用于破产法的主体为企业法人。而对于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如果其清算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则可以参照破产法进行处置。另
             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出现破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存在重大经营风
             险并采取托管、接管等措施的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中止作为被告人或被执行人
             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由此不难看出,目前中国新建的破产法律
             体系适用范围还仅局限为企业法人,而对非法人的企业破产能力只是做了特殊的

             援引条例。在中国尚未对自然人破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样立法是因为个人独
             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破产可能会连带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而对这类企业
             破产进行规定具有诸多不便。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自然人和消费者参与经济
             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他们也急需得到破产法的保护和约束。因此,扩大破产法

             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决定《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

                 确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破产法改进与完善的基础和关键。作为市场经济正常

             运行的基本保障法律之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是靠人们主观臆断决定的。作者
             主要从破产法的本质、功能、目标以及发展等几个要素出发,对《企业破产法》
             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
                 (一)本质因素

                 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满足了中国的社会现实需求,
             与市场经济建立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长期的实践,市场经济是一个严格
             意义上的良性循环经济体系,不仅要求满足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主体资本进入,
             还要求及时剔除影响经济市场信用主体的资本,以此保证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

             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破产法作为一种保障性机制,其本质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
             商业信用的法律,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保护了债权主体
             的清偿权。破产法建立了各经济主体之间稳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从立法层次上



                                                                                   31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