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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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进行了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不单单是一部市场主体的准入和
            清退法律,还是一部市场主体的更生法、拯救法,其价值不言而喻。新破产法的
            建立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给予了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尽责的主体重新

            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全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和追求。破产法适用
            范围的确立,还应该以其本质为出发点,为实现其本质价值而服务。
                (二)功能因素
                破产法功能服务于其法律本质和价值目标。作为一部经济性法律,破产法的

            本质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其外在显露,其为常人所知的特性就是其功能。纵观中国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它的功能不会因人的意志改变而转变,是由社会经济所决定
            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以中国现行的破产法来看,其主要功能集中体现为保障
            功能和调控功能两点。保障功能是破产法的基本功能,破产法有效保护了债权人

            的资产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它将债权人联合起
            来,减少了单独诉讼或执行为债权人带来的困扰,而免责规定更是减轻了债权人
            无力清偿部分的负担。调控功能则是破产法的另一项主体功能,市场经济主体在
            实施破产之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债务纠纷,保证了市场经济秩

            序的良好运行,其对优胜劣汰理念的践行,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综合素质,
            促使其不断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使得社会资源得以配置优化和充分利用,对促
            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的功能客观地决定了其适用范围。
                (三)目标因素

                根据对破产法相关规定条文的分析,破产法是国家公权介入并解决当事人之
            间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公平清偿的重要手
            段,亦是调控市场经济主体结构的有效机制。在破产法形成与建立的初期,人们
            对破产法价值与目标的主观认知可能存在偏差,某些人主张发挥其保障债权人合

            法权益的功能,而部分人则坚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在世界市场经
            济改革与发展逐步深入的年代,有关破产法方面的理论研究愈加丰富和深刻,人
            们受地域、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细节上对破产法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
            但是总体上讲,其主体意识基本达成一致。世界各国普遍认为,破产法的目标应

            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法要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破产相
            关利益人在内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破产法要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
            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纠纷,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三是破产法要规定破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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