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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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价值,保障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不受损。
(二)自然人破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逐渐迎来了创新经济时代,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
的参与更加积极主动。当自然人利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入到经济市场,
从事相关活动并产生行为时,其隐藏的破产能力逐渐显露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
将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在
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形成的,是公平、信用、竞争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
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自由使得自然人成为市场的主体,相互之间建起了一种
信用机制。当自然人出现破产风险或危机时,他们可能会面临无力清偿债务的情
况,进而破坏了自然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在此时破产法的保障功能和调控功能
得以发挥。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并非万能,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债务纠纷,更
不能对破产人隐匿财产、逃避追债等问题进行处理,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还有赖
于完善的配套制度。因此,将自然人纳入中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同时,还应该加
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全面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主体破产
如上文所述,中国市场经济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除了法人和自然人,主要
还包括个体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等。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可
避免地会与第三方产生民事或经济关系,承认其破产能力,对促进中国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债务债权关系,但是其本
质和功能决定了其应该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
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深度、健康发展。我们既然承认了这类企业或商户在中
国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其主体地位体现
出来,即将他们也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内。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存在性质差异,
因而对其破产能力的规定应该差别对待,以社会发展实际为依据和根本,保证破
产法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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