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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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内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另一方面易于产生债务人企业擅自腾挪资产、转移销
毁文件等违法行为。此外,若延期确定管理人时间过长,将影响对债务人企业未
履行完毕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事宜的认定。
第二,管理人角色与履职问题。一是部分管理人的能力素质达不到破产事务
处理的要求,在履职过程中漏报错报债务人企业信息,有的管理人接办案件后,
并没有将精力投入案件中,甚至还有可能转包业务。二是管理人履职缺乏保障,
在履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等法定职责时均存在障碍。办理“无产可破”案件时,
没有基本的执业费用。管理人名册产生的规则也不统一。很多地方有排斥外地管
理人的现象。
第三,管理人行业自治问题。实践中管理人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的
职业伦理、行业纪律与业务操作规范,缺乏行业的沟通交流、互通互享机制以及
必要的培训。
第四,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管以及报酬方面没有适应破产形势发展的细
致规定。
3. 重整制度问题
其一,目前《企业破产法》中有关重整的规定缺乏对于困境企业是否具有拯
救价值的识别机制、审查机制和听证机制。
其二,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运用不多,往往是行政干预性强的清算组模
式,使市场化的重整难以进行。
其三,目前的重整法律规定缺乏对于重整中战略投资人的激励机制。
其四,重整中的强裁制度在实践中常被滥用。
其五,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缺乏懂得金融市场、能够整合资源的专业管理
人的介入。
其六,实践中各地运用的预重整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其七,对于中小企业重整,没有简易重整程序。
4. 简易程序缺失问题
在破产实践中,大量的破产案件是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但按照目前的破产
法规定,破产程序时间周期较长,审判效率较低,繁简案件混为一体,破产程序
成本过高。中小微企业在适用破产法时,有畏难情绪。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不多,企业规模和债务规模不大的企业,依目前破产法规定形成的破产成
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过于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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