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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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 ◣
第三,债务人责任问题。《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管理层忠实与勤勉义务的规
定与《公司法》的规定有重叠,界限不清晰。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请义务
的规定,导致长期资不抵债应当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大量
僵尸企业存在,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8.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首先,《民法典》的出台,使得《企业破产法》面临如何衔接的问题。《民
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
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破产法未对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作
出积极回应;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难以适应《民法典》中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制度影响破产程序效率,且带有惩戒主义色彩,而
《民法典》中仍有大量涉及破产宣告的内容。
其次,应关注破产法与刑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的破产类罪名过少,相应罪名的适用主体、行 为规范和法定刑规定也不完善。
最后,破产法与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衔接也有不完善之处,包括破产程序中保
全的解除与执行的终止,以及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和承担等。
二、《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此次《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正处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
其制度完善需要从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亟待建立细化法律规则的其他制度的完
善建议以及配套制度建议三个方面入手。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重点问题的完善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
基于以上论述,现围绕七个重点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反映破产法作为市场机制
中的基础制度,实现市场主体的公平保护,通过清算、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实现市
场出清,避免因市场失灵导致的重大风险,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与功
能。因此,对于《企业破产法》第 1 条立法宗旨应作出修改,应强调破产法市场
经济基本法性质,同时调整第 1 条表述顺位,把规范破产程序表述调到后面,并
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即将第一条修改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
的基础性法律。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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