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4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制定本法。
                2.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以及新出台的《民法典》等法律的
            新发展,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应扩大其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分

            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
            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对于非营利法人与特别
            法人的破产问题也需要破产法作出原则规定。这样,当上述法人出现破产情形时,
            可以通过破产法的重整制度或者和解制度解决债务危机。

                3.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深圳等多
            地也进行了试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有“大改”“中改”“小改”三种模式。
            其中“大改”是制定一部独立的个人破产法;“中改”是在现行《企业破产法》
            中,加入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的专章;“小改”是将《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展
            到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破产法中增加免责一章,同

            时破产法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大改”的单独立法模式考虑到个人破产与企业破
            产的不同之处。企业破产往往只考虑经济维度问题,而个人破产还需要考虑个人
            在破产后的较长时间内在社会中继续生存所产生的社会、心理等其他维度问题。
            “中改”与“小改”是在合并立法的模式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即通过修改《企
            业破产法》,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方式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中改”的方式是

            不区分消费者与商自然人,将个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中增
            加一章,规定个人破产的前期辅导、启动条件、管理人履职、信息公开、债权人
            决议机制、豁免财产以及免责复权等个人破产的特殊问题。“小改”方案是在此
            次法律修改中仅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债务担保问题,个人破产仍然适
            用现有的企业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在法律中增加规定“免责”一章,仅
            适用于自然人。

                4.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鉴于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的巨大发展以及其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作用
            的增强,管理人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其一,完善管理人选任和更换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在管理人选任方面,

            可以增加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候选人的权利。在管理人类型方


            ►  40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