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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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另一个发动机。
                第五,建议法律对于预重整作出规范。预重整是近年崛起的新制度,是在庭
            外重整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债务调整与企业拯救。预重整可以
            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法院介入的预重整,第二种是管理人介入的预重整,第三种

            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预重整。预重整是一种压力机制,是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一种
            压力机制,有一种文化的模糊性。这种文化的模糊性以及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的可
            能受到实务的喜欢。在中国的制度安排中,预重整可以没有法院或管理人的介入,
            也不需要作为破产法中的一个正式程序。预重整应该是真正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
            的协议。但由于大多数预重整是部分债权人、往往是大的有控制权的债权人之间

            达成,存在与小部分债权人形成利益冲突的可能。因此,此时的协议效力在进入
            重整后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来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违法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小债权人的利益。
                6. 关于破产简易程序
                为了提高破产法实施的效率,节约破产当事人的司法程序成本,建议专章规
            定简易程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审判制度、公告送达程序等流

            程,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一,简易程序仅适
            用于破产清算案件。和解案件和重整案件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参照简易程
            序相关条款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其二,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
            序,由法院依职权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其三,在审判组织方面,为法院根据
            案件情况交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留有余地。其四,简易程序的公

            告和送达可以采用电子、网络等灵活方式进行。其五,相关期限的缩短主要包括
            申报债权的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限、债权确认期限、财产分配期限、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期限、办理注销登记期限等。其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七,关于简易程
            序与普通程序衔接的问题。当破产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已按照
            简易程序进行的程序只是在相关事项的时限上有所缩短、环节上有所简化,但相

            关事项本身并不存在效力瑕疵,因此,其在此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的程序中继续
            有效。
                7. 关于债权人保护
                针对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的债权人保护的重大难题,破产法修改应当

            完善债权人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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